禅眼观法 不冤,这家陶企被判改名
稿件来源:孙文波
■孙文波
2019年已与我们如期相约。新的一年,新的希望、新的收获。从本期开始,我将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解读我们所处的市场环境。今天以一家陶企被法院判更改企业名称的故事开始吧。
如果我们去市场购买商品或产品,面对的是标注相同企业名称或近似企业名称,我们当如何选择?也许你一定会一头雾水,不知到底哪一家商品或产品是自己真正想要购买的。这里,就涉及到企业名称的问题。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绝大多数企业因具有经营性质,故企业名称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财产属性。因为,当一个主体进入商业运营以后,其名称的精神价值会产生物质利益,二者之和构成独立的商业价值。企业名称彰显商品来源,象征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后的结果,它会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企业名称一旦登记注册,即产生两项效力:一是排他性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二是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后果,该企业名称权所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的保护,更多的是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设立的一部法律。如果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可以想像,市场的产品来源将会是何种的不堪。 2002年8月,高明雅居公司在佛山市高明区成立。主营生产、销售高级墙地砖、卫生洁具等。后经申请,取得“嘉利奥陶瓷”文字商标注册人。公司成立后,不断通过科学管理、产品创新,在陶瓷大家云集的佛山,闯出一条血路,其产品声誉、企业商誉获得快速提升,成为佛山市高明区的“纳税大户”,多次获得政府荣誉。 2012年10月,在同属佛山的禅城区出现一家以“雅居嘉某奥”命名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销售陶瓷制品。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在其宣传画册的“企业简介”中有如下文字介绍:“雅居嘉某奥陶瓷是由陶瓷界的泰山北斗级人物鹰牌控股公司的创造人——庞润流先生精心创建的原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在经历八年的沉淀而成为一个专业以第一代微粉为基础产品的精品品牌”。 高明雅居公司当然不肯答应。他们通过公证购买带有“雅居嘉某奥陶瓷”字样的产品,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明雅居公司对“雅居”文字使用在先,且经多年发展,“雅居”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作为同业者,佛山市雅居嘉某奥公司在成立时应当知晓高明雅居公司及其“雅居”字号,但在企业名称登记中,仍然将“雅居”登记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高明雅居公司声誉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搭乘高明雅居公司便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等上使用“雅居嘉某奥”文字。 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雅居嘉某奥”,与高明雅居公司的“嘉利奥陶瓷”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高明雅居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仅以“纳税大户”荣誉来认定;企业名称权有地域性。高明雅居公司无权在其企业注册辖区之外禁止他人使用任何企业名称。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作出的分析和认定,同时认为,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高明雅居公司都从事建筑陶瓷的销售,客观上又易使相关公众将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与高明雅居公司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或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此种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和侵害他人商标权一样,不少企业通过登记与他人知名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达到混淆市场的目的,意图攀附他人已获得的企业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一个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是两大基本法则,二者各有侧重,相互制约、互为平衡,共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了保障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行为规定了禁止混淆、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广告等六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为防范市场出现其他无法预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赋权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一条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即对这些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确实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适用的条款。 本案中,在高明雅居公司的产品声誉、企业商誉已取得较大影响力的情况下,佛山雅居嘉某奥公司仍然将“雅居”两字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经营与高明雅居公司同样的产品,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已在市场上产生实际的混淆,故被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生产企业要有稳定的发展,靠的是实力,靠的是诚信经营,任何意图通过攀附他人知名企业名称、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名气推广自己的行为,到头来只会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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