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陶企欠个人款项约1415万余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4月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浔民初字第114判决书确认,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熊某的1415.0891万元及以1415.089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3年1月2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时止。因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熊某向桂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桂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明被申请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 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决定,以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其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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