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和支持标准
1、对佛山市的投保企业,投保的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2、除上述资助标准外 (1)对投保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 (包括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10%的资助,其中对船舶投保出口短期出口特险的,在上述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短期出口特险加计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再增加15%的资助; (2)对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按实际缴纳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3)对向“一带一路”及新兴国际市场国家和地区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4)对向美国出口投保的按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增加5%的资助。 3、对2017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投保平台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 度 出 口 额 的0.08%。 4、对中型企业(2017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以下简称“中型企业专项”),根据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资助,资助额不超过2017年度新兴国际市场出口额的0.08%。 5、对投保“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2017年度出口额为“0”,2018年有出口且自付保费的企业,则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80%资助。 6、当期每个非保险公司垫付类企业取得总资助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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