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青山绿水
稿件来源:孙文波
■孙文波
2021年5月2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习近平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于当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开幕,主题为“发挥司法作用 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大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举办。会议经过两天的讨论,于5月27日结束。经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与会各方商讨,一致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以下简称《昆明宣言》)。 《昆明宣言》指出,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当前,地球正在经历多重环境危机,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法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通过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可获得、可负担的司法过程,确立裁判规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优化环境公共政策,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此,有必要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持续深化环境司法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携手应对全球环境危机,尤其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污染,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为共建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未来作出努力。 为加强全球环境危机的司法应对,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遵循损害担责原则,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治环境污染,《昆明宣言》希望各国运用多样化司法手段,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和优先适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鼓励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提升环境司法专业能力,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美好的自然环境充满了热情。宋人秦观曾在《点绛唇·桃源》一诗中描绘了一幅人间美景:醉漾轻舟,信流引到花深处。尘缘相误,无计花间住。烟水茫茫,千里斜阳暮。山无数,乱红如雨。不记来时路。这首诗词虽然重在表达作者对自由自在、了无牵挂的生活追求,但整首诗的意境、画面简单质朴,恬淡适意,不正也蕴含了国人千百年来对美好自然环境的向往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报告,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其后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先后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将生态文明建设从战略布局落实在了制度层面。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建设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美好家园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图景,已经渐次展开。 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守护我们共同居住的绿色地球,司法不应袖手旁观。 据中国国土资源部2014年4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约16%的土壤遭到不同程度污染。这尚是属于“看不见的污染”,而水污染等“看得见的污染”也大量存在。随之而来的是因环境污染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已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而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为扼制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增长较快的趋势,打击日益严重的涉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解决涉环境案件立案难、举证难的问题,专门成立“环境资源庭”。之后,不少地方法院也随之成立相关的专门审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设立以来,通过发布大量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全国法院的环境审判实践,对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提升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司法介入环境领域,一方面通过对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起到定分止争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对环境刑事犯罪的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针对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全年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 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国的环境司法保护水平日益提升,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绿色司法理念不断得到强化,环境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不断得到凸显;而环境司法在体制、操作层面亦在不断创新、完善过程中,如江苏省、甘肃省探索建立专门法庭,在省域范围内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江西省、湖南省高院积极打造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升级版”等等,这些地方法院的环境司法改革,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审判机制提供了丰富的样板素材。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类新型的诉讼类型,是指在应对破坏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此类主体不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与《昆明宣言》不谋而合。 陶瓷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等等行业,是佛山经济发展的支柱。这些产业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佛山地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也给佛山带来了非常大的环保压力。无论是陶瓷制造,还是家具制造,对环境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如何减少经济发展带来的环保压力,寻求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平衡,是我们各级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5月26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工业“煤改气”工作,在用建筑陶瓷生产线今年7月1日前将全部使用天然气。这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中央提出的“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可以这样认为,全市陶瓷企业的“煤改气”工作能否按期完成,是决定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决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这是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的辩证总结。我们只有保持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政府与企业同频共振、环境司法保驾护航,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良性互动的发展之路。而这也必将是佛山陶瓷企业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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