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某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 “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某建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万余件假冒速溶咖啡销售给被告单位双某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被告人邓某城、陈某文明知百某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某公司许可双某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自2017年12月起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文、甄某连、张某泉、甄某以双某公司名义从邓某城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某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百某公司仓库内查获待售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6480余件,按实际销售价格每件180元计算,价值116万余元;在被告单位双某公司仓库内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2040件,由于双某公司向不同销售商销售的价格不同,对于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以每件340元的最低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9万余元。
公安机关先后于2019年4月1日、8月22日以犯罪单位双某公司、被告人陈某文、甄某连、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邓某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根据涉案金额确定基准刑后,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所处售假环节、假冒产品类别、销售数量、扩散范围等各项情节的情况下,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量刑建议。2019年9月2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邓某城、被告单位双某公司及陈某文、甄某连、张某泉、甄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某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城、陈某文等五人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泉、甄某适用缓刑,并对邓某城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均未上诉。
刑事案件宣判后,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向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单位对双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江苏消委会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赔偿2100万元。
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前者是广义上的公益诉讼,后者为狭义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我国也设计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真正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这一规定主要是赋予检察机关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针对损害特定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出台后,人民检察院即开始着手介入相关公益诉讼中来,并且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不断扩张,程序更加规范。有数据表明,近几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都超过10万件以上,从最初的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扩张到食药、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捍卫英雄烈士尊严等多个方面,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的职能。
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则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涌现出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种新诉讼情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体现“公益”的价值性。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个人或国家特设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就侵犯国家、社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定机关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根据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应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社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2)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既可以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不特定的当事人;(3)成立前提既可以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已造成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为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的可能;(4)诉讼标的为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即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相制衡的一种国家或社会利益;(5)某些知识产权公益纠纷必须经过前置程序后方有可能进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
检察机关既然担负着公益诉讼的主要职责,对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加害行为自然也负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
前述双某公司等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检察机关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向有关部门发出提起公益诉讼的建议,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不仅受到刑事追究,也会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更将面临公益诉讼的巨大赔偿责任,这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地打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保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承诺进一步落在实处。
正是因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学者提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生命力不只是写在法律当中,更重要的是真正能帮老百姓解决问题。希望检察公益诉讼成为人民利益的有力维护者。”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