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四川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四川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与艺术陶瓷、特种陶瓷等全部陶瓷工业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进行调整。《征求意见稿》提出,自2023年7月1日起,四川现有陶瓷企业执行新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喷雾干燥塔、干燥窑、窑炉等的氮氧化物(以NO2计)、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
限值调整为70/100、10、30mg/m3。
此外,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新规定的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周界监控点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调整为0.5mg/m3,车间及露天作业场所周边监控点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调整为1mg/m3。
另外,近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燕云率队深入夹江县陶瓷企业,开展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帮扶指导工作中。邓燕云提出了,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应加快推进喷雾干燥塔清洁化能源改造,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审批科要对照陶瓷行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夹江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企业复产前的帮扶指导,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