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系大众点评网站的开办单位,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利用自媒体发布广告、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等。
上海汉涛在推出大众点评网后,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了《大众点评用户服务条款》,规定:大众点评运用自己的平台系统,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点评信息、消费信息、优惠信息、电子刊物、团购等网络服务。用户发布信息时,应确保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大众点评提倡用户贡献高质量体验点评。用户需维护点评的客观性,不得利用大众点评用户身份进行违反诚信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炒作并向商户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2)为获得利益或好处,参与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点评……(5)进行其他影响点评客观、干扰扰乱大众点评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等。
青岛某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4日,注册资本1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网络工程、网页设计、依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项目从事增值电信经营活动、信息技术服务与开发、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
青岛某公司成立后,即开始组织人员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上开始进行“刷单”“刷好评”等进行牟利。经查实,青岛某公司组织人员共为4家“大众点评平台”店铺进行虚假交易、虚假好评,收取费用18,740元,构成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好评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青岛某公司的这一行为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后上海汉涛又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青岛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同时,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在开展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商业道德”。此处的“商业道德”不是简单地等同于人们日常所说的道德规范、道德标准,而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一般都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互联网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情形下,大多数经营者都会出现网络经营行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下,因为网络经营分散的特点,可能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规则底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其中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以便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积极性。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出台的。这部法律实施后,人们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如何认定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上海汉涛与青岛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带给我们更新的认识视角。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认定青岛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理由在于:
一是两者在主体上存在竞争关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条件
上海汉涛与青岛某公司在具体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两者均为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符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是青岛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青岛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大众点评”等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组织刷手刷单、炒作信用、提高点赞数量等等行为均是一种虚假的行为,此一行为在于帮助各平台的店铺业主提升商业信誉。这一行为不仅是虚假宣传的行为之一种,也是对其他同类商品经营者不公平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青岛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也造成了“大众点评”经营者对平台数据的管理系统的损害。正当交易下的交易数据、评价体系等都是上海汉涛管理的“大众点评”的业务内容,青岛某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失真,影响了上海汉涛的信用评价体系,造成“大众点评”平台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的公正形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刷单是网络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或者帮助商家提高知名度、影响力,通过与刷客签订或达成合作协议,赚取利润,提高商家的综合评价,造成虚构交易、虚假好评、虚假销量、虚假收藏等假象。由于这种行为对正当的经营环境、交易秩序已经造成了现实危害,对消费者的选择权造成严重影响,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形成冲击,因而为我国法律所不容。
当然,这种刷单行为可能不仅仅只是民法范畴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也有法院已经将这类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范围加以规制。如董某某、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中,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某公司在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这一降权,造成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公司在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 844.29元,后被法院认定为反向刷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网络刷单是基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违法行为,禁止网络刷单行为对电子商务乃至整个营商环境的建设都有深刻的意义。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