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最通俗意义上的专利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制度的建立目的,旨在通过确认和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成果,公开和利用最新发明成果,从而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和运用技术成果,促进国际技术交流,推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有权利,其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由专利权人自行安排。但这也可能造成发明创造的一个极大浪费:发明人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获得的创造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急需此项发明创造的人可能因为他人已有在先专利而不能实施。因此,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修订了一条十分重要的规定,即专利开放制度。这部法律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自1919年产生以来,许多国家先后实施了这一制度,对于促进专利的有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作出的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首次在专利立法中创立的一个新的制度。专利开放许可的核心是专利的所有者允许任何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其专利。
专利权本质上属于私权的范畴,在特定背景下、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时候,允许专利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让有需要的主体使用这项专利,可以使专利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专利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但专利权毕竟是一项私权,如何在私权与社会公众对专利的需求之间寻找到平衡,是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国家层面的立法往往具有对过往事实的总结及对未来一定程度的预测功能。专利法的修改也是如此,必须面向未来找到一个支点。但立法规定的粗线条与现实的精细化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 (2023-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对表立法规定进行了细化,强化立法的可操作性,以便能够在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使专利发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更大的促进作用。
为此,方案设立专条强调,要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实施。对于专利开放许可,首先应当明确这一概念。目前,通说认为,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利人在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利后,向专利主管机关请求注册。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人都可以实现其专利技术,无需与其协商,只需支付一定的专利费即可。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并不是由需求该项专利的他人或专利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而是由专利的所有者自愿提出申请的。只有在专利权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的申请后,该项专利的需求方才能通过开放许可所附的条件开展专利的实施。否则,他人仍负有保护专利权人的特定专利不受侵害的责任和义务。
依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应当符合一定的程序、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专利权人在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时,应当同时明确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要实施该项专利,则应当书面通知专利所有权人。
因此,当企业面对一项自己迫切需求的专利时,并不是直接通过许可就可使用的,应当首先审查该项专利是否已由专利权人自愿向有关部门发出声明。没有发出声明,一般不得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申请使用。但如何申请,立法上并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这也是专利法实施这一制度后,面临的问题之一。
为了将专利法设立的这一新的制度落实到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方案》中提出几点具体要求,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一是通过总结经验,细化专利开放许可措施。任何一项新制度如何落地、成效如何都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专利开放许可也不例外,同样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专利开放许可涉及相关的交易服务、信用监管等运行机制,涉及到纠纷产生后的处理等事后化解。这些配套措施并非凭空想象生造出来的,而必须是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不断完善的。只有能够充分得到检验的规则,才能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也才能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全面落地。
二是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让这些“躺着”的专利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高校和科研机构是专利产出的最重要的阵地,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前瞻性眼光,也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但高校和科研机构研发的专利成果往往与市场需求的通道不能完全打通,导致这些专利无法直接应用于市场,也使得专利研发人员的心血和巨大的科研经费投入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些具有较高吸引力的专利又是他们梦寐以求的,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自己没有能力投入巨大资金进行研发,更无法承受这种高投入研发失败带来的经营风险。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既可以有效解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无法顺利进入市场的困境,又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现实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引导专利流向有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以充分发挥专利开放许可的推进作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专利对接转化的制度性作用。
三是扩大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使得专利权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的前提是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因此,应当鼓励专利权人自愿签署声明,将其发明创造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允许他人实施,不仅可以满足权利人加快专利转化变现的成就感,更可以促进发明创造为人类进步作出贡献。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落实创造有利的条件。对于自愿签署、达成并备案专利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国家可以实施减免专利年费的措施,或者依法依规予以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激励各方积极参与制度实施。
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既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专利的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专利权人的自愿性。由于专利开放许可的申请和撤销完全是按照专利权人的意思进行,而且开放许可的使用人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可以为专利的落地实施创造极为有利的条件。在专利开放许可的环境下,可以大幅度降低专利许可使用的协商难度和许可成本,极大地促进专利的社会化运用。由于这一制度刚刚起步,实践中必有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有理由期待,专利许可开放制度一定会为推进社会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