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关于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活动保障企业家的人身自由,防止不当追究,为企业经营提供支持。企业家进行商业活动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维护企业家的人身权益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个人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是人身权利的应有之义。对于企业家来说,其人身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既是宪法权利,也是其开展合法经营的基础。人身自由的要义就是可以自由行可行之事。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多次制定相关规定,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产权保护,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企业家专心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孟某系甲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进行羁押。2012年7月,公安机关将甲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房屋销售款项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至税务机关。同年10月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甲公司于十五日内补缴偷逃税款2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于次日送达甲公司工作人员处。因孟某处于被人身羁押状态,对于税务处理决定并不知情,而甲公司并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因此甲公司所属税务机关于2012年11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对甲公司偷逃税款的行为展开立案侦查。一周后,检察机关以孟某犯逃税罪向A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构成逃税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孟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中级人民法院遂指令当地B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再审。
B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孟某无罪。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孟某在因为被羁押没有收到也不知晓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再审作出改判,宣告孟某无罪。”经上诉审理,二审法院2022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
应该说,孟某是幸运的。在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他的牢狱之灾得以纠正。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孟某在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下,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无法得知,以至其未能及时履行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最严重的措施。就公权力而言,刑法谦抑的立场和态度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的重要体现之一。产权制度是企业家们进行各种商业活动最基础性的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企业及企业家的产权能否得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企业家们的财产安全感。
从近几年我国出台的各项涉及产权保护的政策来看,一直在强调产权保护。早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夯实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完善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涉产权保护案件,推动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深入研究和合理保护新型产权类型,科学界定产权保护边界,妥善调处权利冲突,切实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这些措施对于我们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妥善处理涉产权案件纠纷指明了方向。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视过往处理涉产权的刑事案件,并通过具体个案的审理,纠正以往对涉产权案件中存在的错误作法。
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其中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李美兰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重要部署的有力举措。
在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确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安全,关系到国家民营经济发展的大局。2016年11月,《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在这份意见中,特别提出要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及企业家的案件如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为将中央的意见要求落在实处,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识,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准确审理涉企业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在2022年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强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这些措施,旨在解决一些地方执法机关习惯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这种作法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的安全感,更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司法机关的的规范、严格执法,对于消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家群体的聪明才智,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