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和改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我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316件,立案2130件,涉及市场金额达到23万亿元人民币,分别较“十二五”时期增长86%、64%,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22件,对于有效消除潜在的限制竞争、保护市场竞争格局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众所周知,经济发展的重点必须围绕重点产业进行。新的发展理念要求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重点产业,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半导体、制造装备、港口业等将是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竞争需要重点、持续推进布局的重点领域。
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来看,半导体产业属于技术密集性行业,市场进入的壁垒较高,因此,保护半导体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增强产业创新动力,保护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20年4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以下简称英伟达)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络思)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收购迈络思。这一决定对中国半导体产业意义重大。
美国英伟达是全球GPU的巨头,长期垄断着中国及全球GPU市场,而以色列迈络思则在高速以太网卡、网络互联设备市场排名第一,两家公司的合并对超算、人工智能、互联网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对于两家公司的合并,不同国家持不同的态度。由于英伟达是美国企业,其收购迈络思后,属美国企业,因此,作为最大的受益者,美国于2019年5年率先无条件批准这一收购案,欧洲则在审查半年之后,于2019年12月无条件批准这项交易。
但中国对于这项交易显得尤为谨慎。在彼时,全球超算500强榜单中,中国共有228台超算上榜,蝉联第一,数量占比达45.6%,联想、曙光、浪潮三家企业位居全球超算制造商前三。而一旦批准这项交易,英伟达可以通过捆绑销售、搭售软件、限制产品用途、限制供应等多种方式排除竞争,损害中国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中国超算、人工智能市场的供应安全将难以保障。更为严重的是,有可能危及中国的国家安全。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国政府在对待这项收购案时,一直在衡量。作为WTO组织的一员,批准这项交易应该是履行的国际义务,但如果一旦批准,我国面临着国内众多超算企业如何应对的问题,加之超算、人工智能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对于这些技术发展带来的监管问题如何解决,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由于这项交易涉及半导体市场,具体包括图形处理器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等5个相关商品市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项集中。
对于我国有条件批准英伟达收购迈络思案,我国不少学者非常认同,认为所附的禁止捆绑、保障供应、保证第三方互操作性、维持开源承诺等限制性条件,不仅解决了并购后对我国企业在超算、人工智能市场产生的竞争担忧,同时,也可以充分保障中国产业的供应链安全,维护了中国企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对于经营者集中审查,还涉及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问题。一直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放管服”的改革任务,对于经营者集中案的审查,正是将这一改革任务落在实处的具体体现,对于助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7年底至2018年初,一则中资企业收购日资企业案引起国内众多企业的极大关注: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公司)、太盟投资集团及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组成的财团通过向均胜电子的子公司 Key Safety Systems(简称“KSS”)共同注资成功完成了对日本高田的全球资产收购。
作为民营企业的均胜公司,长期以来关注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在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上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过,早在多年以前,均胜公司就对在国际汽车零部件上有着悠久历史的高田产生了深厚的兴趣,希望能借助高田提升自己的国际影响力。机会终于来了。进入新世纪后,高田由于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被迫面临被收购的困境。2017年11月21日,均胜公司宣布收购高田的协议。由于这项收购案取决于若干交割条件,均胜公司通过各种努力,所有条件都已得到满足,其中包括多个国家的反垄断审批和破产法院批准。因此,这项收购案得以顺利进行。据了解,当时KSS已成功收购了高田的所有资产,除去与相关的态硝酸铵(PSAN)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的生产和销售相关的特定资产和负债。当然,这项交易也非常符合我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因而很快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这对于助力我国民营企业走向海外市场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我国应对国际社会的要求采取的一项重要制度。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极大的提升,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信力也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赞同。
2015年10月,在北京举办的第10次中欧竞争政策对话中,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和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达成协议,并共同签署《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合作实务指引》,会后,双方同时签署《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竞争总司关于企业并购案件审查合作的实务指引》,同意就双方均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开展执法合作,并对合作范围、合作内容、交流程序和信息保密等作出规定。上述指引的签署,标志着我国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的标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进一步健全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作的工作机制,同时也显著提高了我国商务部与欧盟竞争总司的执法合作水平。在第四届金砖国家竞争大会,我国先后与其他金砖国家竞争机构共同签署《金砖国家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共同关心的包括经营者集中在内的反垄断问题达成共识。此外,我国积极推进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贸协定竞争议题谈判;参加中美经济对话、商贸联委会竞争议题谈判,与对方达成多项共识。这些成果,充分展现了我国反垄断的强力决心,对于树立我国反垄断的国际形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我国与美国、欧盟、南非等司法辖区竞争机构共同开展了20余起重大跨国并购案件的执法合作,这对于共同维护全球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