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部分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规定,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经营权,也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权威。因此,有必要对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统一进行清理,以进一步消除妨害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五月发出《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要求全国各地集中清理辖区内的不平等对待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努力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涉企法规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目前来看,不少地方立法存在制度歧视,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上,故意设置不同的标准和条件,妨碍部分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主要是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如某市公竞办在对某区发改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时发现,该局出台的《关于信息和软件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规定“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该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引进企业必须在本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受补助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如未满5年迁出需退出全部补助款”。该文件将奖励对象限制在该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排除了在该区依法生产经营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外企业以及区内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市场退出上设置了不合理门槛。后经督查,区发改局废止了该文件。此类情形更多地体现在不同地区的企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作出规定。
(二)是通过设置不同区域的发展要素流动政策,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主要包括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排斥、限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某区政府的管理部门印发《关于某某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本区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商品、服务自由进入和输出,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统一大市场的优势、提高经济效率,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增加社会福利。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规定歧视性技术标准、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设置行政许可和关卡、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进入,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的输出。而《通知》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即“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后该《通知》被责令停止执行。
(三)是通过政策性补贴,降低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间接提高了其他企业的成本,从而干扰、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例如,2022年,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某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补贴相关建设单位,补贴额度为该项目建筑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税收受益地要对在市外拓展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市外项目在某市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相关文件已被修订。
(四)是利用政策,影响、干扰企业生产正常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例如,某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中发现,2018年2月11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公布首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专用设备厂家和型号的通知》,规定深圳某某公司和河南某某公司生产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为该市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指定厂家及型号。省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通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调查期间,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废止了通知。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监管执法是国家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边界。行政机关的监管执法制度、措施往往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影响到当地营商环境。
这次中央对地方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清理,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一视同仁的保护决心,这必将有助于提升各类企业生产积极性,强化不同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提升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佛山市法学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